日前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西省旅游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全國首部專門保護旅游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guī),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縣將建立旅游購物先行賠付制度
旅游消費旅游購物引起的糾紛如果得不到快速有效的處理,很容易被旅游者通過自媒體發(fā)布到網絡上,甚至被發(fā)酵為重大的網絡輿情,對旅游地形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及時快速處理好旅游糾紛,既能有效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也可避免江西良好旅游形象受不良輿情影響。
《條例》明確提出,各設區(qū)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先行賠付制度,設立旅游專項理賠金,并指定旅游專項理賠金管理機構。旅游者在旅游購物場所購買商品后,認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質價不符情形,三十日內要求退貨,旅游經營者拒絕退貨的,由專項理賠金先行賠付。專項理賠金管理機構代為賠付后,有權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旅游經營者追償。
實行先行賠付制度的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旅游者受旅行社誘導、欺騙購物的,也可以向旅游專項理賠金管理機構申請賠付。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
虛假宣傳、旅游價格欺詐,旅游過程中變更旅游線路、強迫購物為廣大旅游者深惡痛絕。為此,《條例》對這些行為提出了治理措施,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發(fā)布的旅游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旅游產品和服務等應當明碼標價,并以明確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不得采用時價、面議等方式模糊價格。
旅游過程中,導游、領隊人員不得誘導、欺騙、脅迫或者變相脅迫旅游者購物,不得擅自變更旅游線路、增減景點;臨時增加購物場所、付費項目或者變更旅游線路、增減景點的,應當經全體旅游者書面同意。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旅行社確因促銷活動,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務成本旅游服務的,應當明示低價理由、起止時間和低價數(shù)量,并不得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民宿和家庭旅館應辦理注冊登記
當前,自駕游、徒步游、研學旅行等旅游新業(yè)態(tài)快速興起,民宿、家庭旅館、旅游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等新興經濟體出現(xiàn),對旅游市場秩序的管理和旅游者權益的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稐l例》從規(guī)范經營的角度,突出了對旅游者在新興旅游業(yè)態(tài)中的權益保護。
《條例》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在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代訂服務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服務提供者并對選擇的服務提供者進行 實名登記,對旅游產品和服務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進行公布。
從事旅游民宿、家庭旅館經營的,應當辦理注冊登記,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對治安、消防、食品安全、衛(wèi)生等方面的相關要求。
以俱樂部、車友會、協(xié)會等形式經營自駕、徒步、騎行等旅游業(yè)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經營資質,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協(xié)議,制定相應應急預案。旅游者自發(fā)組織自駕、徒步、騎行等旅游活動的,召集者、組織者應當具備必要的導向與聯(lián)絡、應急與救護等工具和設備,并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注意事項。
承辦研學旅行的旅行社,應當為依法注冊的旅行社,且連續(xù)三年內無重大質量投訴、不良誠信記錄、經濟糾紛及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誘騙游客購物情節(jié)嚴重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guī)定,旅行社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導游、領隊人員誘導、欺騙、脅迫或者變相脅迫旅游者購物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領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旅游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游者或者其他旅游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來源:中國江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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